为了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